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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天前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 [17]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人員

  2. 區分:警監、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簡稱 刑事警察局 、 刑事局 ),隸屬於 中華民國內政部 警政署 ,負責統一指揮監督 中華民國 刑事警察 工作。 沿革 [1] [ 編輯] 刑事警察局刑事科技大樓. 194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 後,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 第一科設調查股、第三科設鑑識股,縣市警察局於司法課置 便衣警察 若干名,辦理刑事案件。 1946年, 內政部警察總署 刑事處 及刑事實驗室成立;各省警務(保)處設刑事科,並將原屬省、市、縣之偵緝隊改稱刑事警察隊。 8月,警務處調查、鑑識與研究股合併為刑事室,縣市警察局於第三課設置刑事股、分局設刑事組。 1947年5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 臺灣省政府 。 8月,各省政府警務處增設刑事警官大隊,縣市警察局將原有之刑事股擴編為刑事科(課)。

  4. 6 天前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 [17]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 ...

  5. 內政部警政署(簡稱警政署)為中華民國於境內有關警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簡稱 臺北市警察局 、 臺北市警局 、 北市警局 )為 臺北市 最高 警察 行政機關,隸屬 內政部警政署 及 臺北市政府 。 1945年由 臺北南警察署 與 臺北北警察署 改制合併成立,並於1967年升格 院轄市 警察局。 負責臺北市內治安之維護及警察人員之行政、人事、教育、訓練等事務。 局長承 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兼受 內政部警政署 署長之指揮監督。 下轄有 中正第一 、中正第二、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大同、中山、萬華、大安、信義、松山、內湖、南港、士林、北投等14個分局與90間 派出所 ,並設外勤單位 保安警察 、 刑事警察 、 交通警察 3大隊與 少年警察 、婦幼警察、捷運警察、通信隊4隊,另以任務編組成立 少年輔導委員會 。 [1] 組織編制 [ 編輯]

  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簡稱刑事警察局、刑事局),隸屬於中華民國內政部 警政署,負責統一指揮監督中華民國 刑事警察工作。 沿革 [1] [ 编辑 ] 刑事警察局刑事科技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