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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居家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服務區域。 三、病人轉介流程。 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 五、經費需求及來源。 ﹝2﹞ 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先經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www.6laws.net/6law/law3/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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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 ...

  3. 申請人申請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居家護理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該場所確無危險之虞者,該申請人於領有第八第六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得以取得執業之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 ...

    •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設立. 、擴充或遷移許可,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應向長照機構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前條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 一、公立長照機構:代表人。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長照機構: (一)個人設立:年滿二十歲,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二)法人附設:該法人。 (三)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 長照機構之負責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與第四目:申請人。 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目:法人之代表人。
  4. 今配合「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之修正及「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中有關申請護理機構之設置、擴充及開業均予整合至本辦法中;並同步檢視本辦法自發布施行八年以來於實務執行上常遇見問題及需再精進部分一併進行修正,爰 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

  5. 護理之家常見法規與違法樣態.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劉心縵科長. 1. 講師介紹. 2. 主動關懷務實創新. 報 簡 02. 綱 大 03. 超高齡社會襲來. 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機構現況. 護理法規介紹. 護理機構常見缺失及違反態樣. 05未來展望. 追蹤。 按讚。 分享. 3. 超高齡社會襲來. 4. 人口結構快速老化. 註:2018年以後之人口數據係推估值。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17 ).內政統計年報01.資料人口年齡分配.取自http://goo.gl/05L1A4. 全國高齡人口結構. 2060年. 1.2名青壯年扶養1名老人. 20% 2010年. 6.9名青壯年扶養1名老人. 1960年. 21名青壯年扶養1名老人. 臺中市高齡人口浪潮. 16.18% 65 歲以上人口數

  6. 立標準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新增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 理之家所在樓層位置最高為地面十樓之規定,惟為保障現有機構繼續. 提供服務,爰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機構不適用之。 三、為求住宿式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一致性,爰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 立標準第十二條附件三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規定,明定護理之家應設隔離室及汙物處理室、調整急救設備. 及緊急應變應勤裝備規定內容、明列日常活動場所面積計算方式、增. 列提供日間照護者之休憩設備不得位於地下樓層之規定;並作多處用. 詞修正,如門「寬度」「零點八公尺」修正為門「淨寬度」「八十公. 分」等,以達各類長照機構規定一致性。 四、因過去函釋已說明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定「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

  7.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修正 . 名 稱: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02 年 08 月 09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第 1 條本. 準依護理人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 . 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護理機構,分 . 如下:一、居家護理機構。二、護理之家。三 ...

  1.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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