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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 ...

  2. 一、一般護理之 家收住呼吸 器依賴個案 人數,不得 逾機構許可 床數二分之 一。 二、精神護理之 家服務對象 :精神病症 狀穩定且呈 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 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 本標準第五 條之規定。 三、任何時段護 理人員及照 顧服務員之 總數與住民 之家

  3. 一、 一般護理之家收住呼吸器依 賴個案人數,不得逾機構許 可床數二分之一。 二、 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精 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之規 定。 三、 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 務員之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

  4. 護理之家經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或核減已許可之床數︰

  5.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 護理之家 :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 ...

  6. www.nurse.org.tw › filecenter › B第 1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基準如下:一、居家護理所設置基準如附表一。 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第 5 條. 護理機構於其服務對象有醫療需求者,應轉介醫師診療;並得依其照護需求,轉介相關 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第 6 條. 護理機構就前條醫師診療及相關醫事人員依法執行業務之紀錄,應連同護理紀錄妥善保 存。 第 7 條. 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 要之注意。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7. 總說明.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自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後,為與時. 務需要, 置標準。本次依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及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衛部照字第一 七 一三七二九四號函,擬具「護理機構分. 類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明定助產人員依法登記執業於. 者,列計為護理人員人力,以符助產人員法所定助. 員執業場域規範,發揮母嬰連續性照護角色功能。 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 護理人員具備呼吸照護臨床經驗二年。 (3) 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以二十四床為計算單位,每超過二十四床應再增加一人。 每五床應有一人1、�. 得計入輔助人員,如駐衛警、保全人員、行政人員等。 五�. 護理人員最低設置總人數,一般護理之家. 1 及4,產後護理之家應能同時符合1 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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