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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施行前,已依各該類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申請認可為各該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醫事人員團體者,免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認可。

  2.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護理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 ...

  3.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97年6月20日發布施行,為使各職場護理團體及護理人員了解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積分等相關作業流程,評估辦法施行後其對辦法之認知,本署已於97年7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

  4. 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所有條文的相關資訊,包括法律、政策和規章等。

  5.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1020號.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且未有護理人員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護理人員 ...

  6. 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7. 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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