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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護理機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四年以上。

  2.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異動日期:110 年 10 月 11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 ...

  3.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護理人員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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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修正「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建檔日期: 110-10-13. 更新時間: 110-10-1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衛部照字第1101561377號.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

  7.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護理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護理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三條. 護理人員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護理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四條. 護理人員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資料,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第五條.

  8.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0.10.12【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81)衛署保字第819951號令、內政部(81)台內社字第817284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35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87)衛署醫字第87052957號令、內政部(87)台內社字第879333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15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醫字第88057609號令、內政部(89)台內社字第88099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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