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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護理之家。 (二)精神護理之家。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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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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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 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 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 ...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一)一般護理之家。 (二)精神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之家。 前項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包括個案之護理需求評估、健康促進、疾病預防與照護、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全人照護。 於第一項第一款居家護理所內提供服務者,以護理人員為限。 第 3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基準如下:一、居家護理所設置基準如附表一。 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一般護理之家應能同時符合1 及4,產後護理之家應能同時符合1 及3。. 1、每五床應有一人;未滿五床者二,以五床計。. 照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顧服務量,每登記提供十人之服服務務量,應增置一人;未滿十人員者,以十人計。. 1、每十床應有一人;未滿十床者,以 ...
居家護理所如有提供「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之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居家式長照機構規定申請設立。 ( 二)前款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與居家護理所同址。 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衛部照字第一 六一五六二五二七號函釋,機構如有需申請設立居家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與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同址設置( 即俗稱雙掛牌)。 附表二 護理之家設置基準. 護 、 二 一理 住施 設 務 服 房.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床尾與牆壁( 床尾)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零點八公尺。 床邊與牆壁距離至少零點八公尺。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1、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 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條 1 第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條 2 第 一、居家護理機構。. 二、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機構。. 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以下列各款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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