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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 ...

  2. 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設置之護理機構為居家護理所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登記,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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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 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 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 ...

  5. 居家護理所如有提供「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之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居家式長照機構規定申請設立。 ( 二)前款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與居家護理所同址。 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衛部照字第一 六一五六二五二七號函釋,機構如有需申請設立居家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與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同址設置( 即俗稱雙掛牌)。 附表二 護理之家設置基準. 護 、 二 一理 住施 設 務 服 房.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床尾與牆壁( 床尾)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零點八公尺。 床邊與牆壁距離至少零點八公尺。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1、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 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6. 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 新增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所在樓層位置最高為地 面十樓之規定,惟為保障現有機構繼續提供服務,爰修正施

  7. 一般護理之家應能同時符合1 及4,產後護理之家應能同時符合1 及3。. 1、每五床應有一人;未滿五床者二,以五床計。. 照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顧服務量,每登記提供十人之服服務務量,應增置一人;未滿十人員者,以十人計。. 1、每十床應有一人;未滿十床者,以 ...

  8.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修正 . 名 稱: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02 年 08 月 09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第 1 條本. 準依護理人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 . 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護理機構,分 . 如下:一、居家護理機構。二、護理之家。三 ...

  1. 護理機構設立標準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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