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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2. 第一條 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 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3. 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4.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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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pdf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7.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8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pdf.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8. 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 新南向政策專網 雙邊貿易協定 經貿簡報 會展產業發展 推動會展產業發展 會展中心營運及管理 輔導資源 貿易法規與管理 貿易法貿易管理 高科技貨品管理 線上聲明異議系統 國際組織協定 WTO、APEC等國際經貿組織 CPTPP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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