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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拓展對外貿易關係,主管機關應舉辦或參與雙邊、多邊經貿合作會議,並得視經貿發展情況或需要,與特定國家或地區簽署有助於增進雙邊經貿關係之協定或協議。

  2.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3. 貿易法施行細則. 異動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 ...

  4. 第一條. 本細則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國或他國,包含世界貿易組織所指之個別關稅領域。 第三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所採取之暫停輸出入或其他必要措施,應於發布之. 同時報請行政院於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送請立法院追認。 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所採取之必要措施,包括. 對輸出入貨品之數量、價格、品質、規格、付款方式及輸出入方法予以限制, 並得洽請財政部依法課徵特別關稅。 第五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國際條約或協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國際. 條約或貿易協定,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協. 定或協議,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但書所稱國際條約或協定及第二十條之三第一.

  5.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2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貿易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112.11.06).pdf. 貿易法施行細則 對照表(112.11.06).pdf.

  6. 第 1 條. 本細則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 ...

  7. 2019年7月16日 · 為依本執行貿易管理,蒐集統計資料,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以海關進口 稅則號別為分類架構,編訂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輸出入貨品,依本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措施者,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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