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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3. 17 .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貿易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4. 第十七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 智慧財產權 。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 契約 。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 損害 我國商譽或產生 貿易障礙 之行為。 第十七條之一.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 證據 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 第一條 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 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6. 貿易法 (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17 出進口人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

  7. 17 出進口人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 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 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8.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10800138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pdf.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9. 貿易法 17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10.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主 旨:有關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一行為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39 之 1 及貿易法第 17 ,適用行政罰法第 24 及第 31 規定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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