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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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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依貿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 Foreign Trade Act

      A person punish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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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 ...

  3. 28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4. 第 28 .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5. 2019年12月24日 · 貿易法第28修正案三讀通過,違規轉運陸製產品最高可罰300萬. 美中貿易衝突持續延燒,海關多次查獲中國大陸產製貨品違規轉運出口案件,為有效遏止、防範中國大陸產製貨品自我國違規轉運出口,貿易法第28條修正案已於本年12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 ...

  6. 第一條 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 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7.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8. 貿易法第28條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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