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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減少實收資本額登記,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資原因(庫藏股減資、減資退還現金、減資退還財產、減資彌補虧損、分割減資)、銷除股份數、資本額及減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資本額。

  2.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減少實收資本額登記,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資原因(庫藏股減資、減資退還現金、減資退還財產、減資彌補虧損、分割減資)、銷除股份數、資本額及減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資本額。

  3. 會計師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工作出具之查核報告書,至少分為四段,第一段為前言段,說明查核之資本額(營業所用資金)變動表及附表名稱、日期、公司及會計師雙方之責任;第二段為範圍段,說明查核工作之範圍及依據;第三段為意見段,說明會計師之查核結果

  4. 會計師出具減少資本額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資原因(收回或收買股份辦理減資、減資退還股款、減資彌補虧損、分割減資)、銷除股份數、資本額,並載明減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資本額。

  5. 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股款種類 (現金、債權轉入、合併增資、盈餘、公積或其他財產) 之數額及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並敘 明增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資本額。現金及債權轉入之股款,應查核該股款繳納或借入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

  6. 2024年2月16日 ·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 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7.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4024228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7、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 公積轉作資本者,應查明其種類、來源及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並查核提列數額之計算及歷年已沖轉金額是否相符;如公積提列後餘額與基準日資產負債表所列金額不符者,應於查核報告書內載明差異原因。

  9.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減少實收資本額登記,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 資原因(庫藏股減資、減資退還現金、減資退還財產、減資彌補虧損、分 割減資)、銷除股份數、資本額及減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資本額。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資本額登記,應行

  10. 商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 請設立登記或增加資本額變更登記時,應檢送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書, 並以下列文件作為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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