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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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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2年6月1日 · 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於今(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定義8種跟騷行為,只要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等行為,警察機關將可介入

  4. www.laws.taipei.gov.tw › law › File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條文說明. 第一條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 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 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 嚴,特制定本法。. 1、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意. 旨,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在保護個人之. 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 ...

  5.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分成八種樣態: 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 如果基於 性或性別有關 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 違反其意願 , 反覆、持續 做出上述的行為之一,造成當事人 心生 ...

  6.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八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威脅、辱罵、以電子通訊、網路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等,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才是這部法律要禁止,並且加以處罰的行為。 繼續說明如下:處罰重點在違反對方意願,如果對方願意一切好談。 另外,這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還要有持續性、反覆性,所以一兩次的行為還不算,要一直跟蹤、騷擾人家才會構成。 有持續、反覆性還要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樣的程度就會構成犯罪。 法條對於跟蹤、騷擾的手段也有加以規定:除了行為人親自跟蹤的方法以外,若使用工具、用設備監控別人的行動或作息、在網路一直騷擾別人,都有可能構成。

  7.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8. 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內政部長徐國勇對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在民間團體通力合作下,歷經6年多的努力,使本法案終於通過表達感謝之意。. 徐國勇說,內政部對於被害經歷深感遺憾,不斷改善防制跟蹤騷擾計畫等措施並 ...

  9.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 第1條. ﹝1﹞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第2條.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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