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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性軍官、士官分 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因陪伴配偶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 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請產假、流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 分娩者,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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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陪伴配偶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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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 ...

    • 陪產假是什麼?陪產假幾天?
    • 男性陪產假/陪產檢假薪資如何計算?
    • 從軍者也能陪產/陪產檢——軍人陪產假
    • 減輕負擔!雇主可申請產檢假薪資補助

    陪產假是給準爸爸陪老婆/女友產檢及陪產用的假期,又稱男性陪產假。陪產假規定上是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之5、6項訂定,一班勞工陪產假基本上就是看這條。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陪產假 與 陪產檢假 的請假天數是合併計算的,合計共可請 7 天。陪產檢假需要在媽媽懷孕期間請,陪產假則必須在生產前後 15 天內請完,要注意的是這 15 天包含假日。 有趣的是,男性陪產假+陪產檢假其實原先其實只有 5 天,是在去(2021)年修法過後調整成現在的 7 天的,當時的修法也讓男性和女性一樣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津貼了。

    除了能安心陪伴另一半生產與產檢,還有另一件令人關心的——陪產與陪產檢時請假薪資計算。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中的 5、6 項: 1.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2.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由此可見,爸爸們在申請陪產假與陪產檢假的期間,雇主依法需要照給薪資。 ▲ 陪產假、陪產檢假規定。(圖片截取自:性別工作平等法)

    除了一般勞工、公教人員外,軍人也是有陪產假、陪產檢假可以請。請假日數和其他行業別無異,已經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共計 7 天。若是女性軍官、士官,則在分娩前給予女性本人產檢假 8 日。 立法院在去(2021)年底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女性勞工的產檢假增加為7天,也給予配偶7天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均照給,新修正的條文已在今年1月18日上路。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雖還未改好,但國防部已在今(2022)年7月預告將做修正,之後便不會有條文對不上的問題了。詳細軍人陪產檢與陪產假細節可以參考國防部人事目中的「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上圖第8條第3項的陪產假5日,已經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7天。(參考資料:軍官士官請假規則修訂 陪產假將增為7天資料時間:2022/)

    最後是提供給雇主的資訊。 在男性請陪產檢假與陪產假的期間,雇主依法需要照付全額薪資,因此勞保局對此有提供產檢假、陪產檢假之薪資補助,減輕雇主負擔。在〈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規定〉中,補助薪資為產檢假、陪產檢假第 6 日與第 7 日的薪資,會按實際給付第6、7日薪資總額核實發給。詳細規定如下: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有薪「產檢假」 7 日。雇主就其中逾 5 日之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2.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受僱者依本法第 15 條規定為「產檢 假」申請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您有需要申請,請點此至勞保局「產檢假薪資補助申請書」專區,列印表格填寫,表格有分一人及一人以上兩種,或可洽詢勞保局電話(...

  3. (三)產檢及陪產假: 因陪伴配偶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須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給予產檢及 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 畢,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 例假日)內請畢。

  4. 2022年7月20日 · 國防部最近預告將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將原本規定配偶生產時的陪產假5天,改為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天,並且將明確規定,軍官、士 ...

  5.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 茲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及第二十條規定,受僱者 ...

  6.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7. 女性軍官、士官分 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 至分娩後。 因陪伴配偶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 上流產者,給予陪產檢 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 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 懷孕期間請畢,陪產假 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 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