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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地重劃實施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於當期田賦或地價稅開徵四十天前,列冊函送稅捐機關依規定核免其田賦或地價稅。 依本條例或細則規定之書面通知,如應受通知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以留置送達方式為之。 如應為通知之處所不明者,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直轄市農地重劃主管機關執行農地重劃之業務,準用本細則有關規定。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重劃區地理環境詳細勘察,作成紀錄,並召集區內農民舉辦說明會,徵詢其意見,完成初勘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複勘核定之。 一、重劃區之名稱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之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區公私有土地面積、筆數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面積。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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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二章、選定重劃區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5 筆 沿革與前言 查詢結果匯出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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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之目標,為改善農場結構、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便利機械操作、促進生產及營農環境改善之有效措施,除辦理土地重新規劃交換分合、地籍整理外,並辦理改善灌溉排水及配置農路等設施。 農地重劃後之農地,每坵塊臨農路及灌排水路(如圖1 pdf DOCX),農業設施施設完善(如圖2 pdf DOCX),農地變成高農業生產力之良田,其地價普遍增值,農地重劃成為帶動農業建設、農業生產及農村經濟繁榮之重要農業施政措施。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縣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農地重劃係一種綜合性之土地改良方式,其意義在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及改善農場結構與經營環境,藉以促進土地經濟高度利用達到農業增產為目的。 我國早期耕地因排水不良、田間灌溉不便、坵塊畸零狹小、戶耕地分散及農路缺乏,致無法發揮高度有效利用。 台灣光復後,對於增加農業生產之要求日益加深,為配合農業技術之改進,擴大農地生產成效,所以對農業生產之基礎-農地,實施農地重劃,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與環境,提高其單位面積產量。 壹 . 緣起. 早年因政府部門無辦農地重劃經驗,重劃法令及相關規定也缺乏,故不敢貿然實施,乃於民國 47 年在台南縣大甲區、屏東縣社皮區試辦農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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