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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 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
農會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647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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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 ...
2007年7月13日 · 依本法第七條辦理農會合併,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按下列規定,訂定方案實施之: 一、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農會或二以上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區農會者: (一)直轄市之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農會,並以被合併之區農會會員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