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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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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
農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 28 條 農事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
- 本辦法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 一、聘任人員:指經由農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 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職員。 二、編制員工:指聘任人員及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 三、特約人員:指農會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需求僱用之人員。 四、員工:指編制員工及特約人員。 五、勞工:指總幹事外,與農會有勞雇關係之人員。
- 農會應設人事管理單位或置人員,辦理人事管理工作。
- 農會應與其總幹事訂定委任契約;並與其勞工訂定勞動契約。 前項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約定事項,依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
農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之法定書類。 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 第 6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 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 ...
農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本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本會時,應負賠償責 任。 本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 連帶賠償責任。 第 27 條 本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兩人以上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