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規定意旨,修正農會應於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 60 日在農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農事小組公告,並敘明農會選舉人名冊應與公告同步於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 7 日;增訂農會選舉人申請更正選舉人名冊之基準日,以錯誤或遺漏及公告日之前會員種類與戶籍地址異動者為限,至公告日之後異動者,不得申請更正。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農會。

  3. 法規內容.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除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 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農會之選舉、罷免,係指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 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 第 4 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農會辦理,並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導之。 第 5 條.

  4. 修正內容說明. 本辦法共計 50 條文,本次修正 6 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配合 101 年 1 月 30 日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農會層級簡化,農會應依法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三級農會間之改選流程相互聯結。 為使全國各級農會屆次改選作業順利進行,修正農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改選,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投票日及改選計畫並公告之。 (修正條文第 6 條) 二 .

  5.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 令. 法規體系:.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民國 77 年 10 月 26 日
    • 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 令
  6.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原係內政部於77年10月26日訂定發布施行,88年12月22日修正第6條、第49條條文,嗣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12月30日及98年1月5日修正第18條、101年5月22日修正部分條文、101年9月14日修正第15條、第16條。.

  7.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 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 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 辦理之: 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 項資格審查小組由成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集之。 資格審. 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第 十六 條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農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面通知候選人。

  8.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 其後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 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避免農會會員個人資料外洩,且以維護農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