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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農會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農會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2. 本辦法所稱農會之選舉罷免,係指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 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 第 4 條

  3.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所定公告、票、冊、書、表等格式及圖例 目錄 (一)農會選舉公告之格式 (二)農會選舉投票通知單之格式 (三)農會選舉選舉人名冊之格式 (四)農會 農事小組選舉人名冊公告之格式 (五) 請更正選舉人名冊請書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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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立法理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106.12.14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090814農輔字第1090023884號函頒農會選舉罷免辦法書卡表冊.pdf.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民國 77 年 10 月 26 日
    • 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 令
  6. 為規範前述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含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授權訂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並規定其內容及範圍為「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

  7. 2017年1月18日 · 農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免種類、時間、地 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8.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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