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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 或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2.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事項,協 助受損農產業迅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要點。

  3.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程序. 公告為現金救助地區之受災農漁民應於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如因交通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放寬申請期限,授權由鄉鎮公所個案核實認定,於申請表或受災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5. 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的詳細資訊,包括救助地區、品項及現金救助和低利貸款等內容。

  6. 為減輕農民遭受天然災害損失負擔、穩定農業及農村發展, 本會 參酌產業經營現況、生產成本、實務執行可行性等因素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辦理

  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90050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4、22、24、25 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21-1 條條文;刪除第 6-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00051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