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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第 4 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二 章 區域及設立. 第 5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之。 第 6 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第 7 條. 農田水利會之籌備,其發起人組織籌備機構,由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 8 條.

  2. 本規程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核定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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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田 農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法 利 水 及相關法癮之研( 修) 訂情形. 規 文|沈緊勳農委會農田水利處經營發展科科長. 為持續加強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措施之推動踂農田水利處所屬經營發展科均依相關法規持續積極辦理:農田水利政策推動、相關法規研擬修訂、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輔導、農田水利事蜡宣導、人員訓練及教材彙編、農田水利各項蜡務資訊系紺建立以及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輔導等工作。

  5.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英
    • 民國 54 年 07 月 02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301號 令
  6.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經費. 第 24 條.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 25 條.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7.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8.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更新】 2022/08/31 。 法律用語辭典 。 免費索取word檔. 【法規名稱】 。 相關子法.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月1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7年1月31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1條. 2‧.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16、17、19、20、26、35、3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7202號令修正公布第16、19、20、2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3912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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