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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田水利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攸關全國農田水利服務效能提升賦予灌溉管理與灌溉水質保護取締等公權力以維護灌溉秩序健全農田水利及確保灌溉水質安全另為保障農田水利會現有職員工作權本法並規範改制後人員權益保障事項及現有資產處理以確保全國農田水利事業永續發展。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 (草案第1條及第2條) 二、本法用詞定義。 (草案第3條) 三、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訂定該區域內之灌溉制度。 (草案第4條) 四、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及訂定其劃設基準、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

  2. 行政院院會今 (9)日通過農田水利法 (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希冀法案通過後將有效強化農業水資源利用擴大農民灌溉服務範圍達成強化組織專業經營等政策目標農委會說明依立法院107年1月17日通過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規定將農田水利會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於草案中規範爰擬具農田水利法 (草案)。 資產處理方面草案第五章明定成立作業基金水利會的資產將納入基金並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其財產處分將回歸各分基金另基金收益及盈餘將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 政府亦將繼續編列經費挹注農田水利基礎建設,辦理渠道改善及清淤,確保農田水利永續。

  3. 農田水利法草案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為農業基礎設施之一環,全國適宜生產糧食農地面積約六十八萬公頃,現有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占全國總用水量約六成行政院組織再造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改制為農業部,農田水利會亦規劃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全國農業灌溉事務將由農業部所屬行政機關興辦管理。 然現今農田水利事業事務之管轄權作用法以水利法及水污染防治法體系為主,分屬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農政部門尚缺權責相符之相關作用法依據,未來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將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擬由水利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分離農業洩水部分之管轄權並與水利主管機關與環保主管機關確立跨部會分工合作機制,據以解決當前農田水利事業管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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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0年4月9日 · 農委會說明,農田水利法( 草案)攸關全國農田水利服務效能提升及擴大灌溉範圍,可使更多農民受益,同時也賦予公權力,以維護灌溉秩序及確保灌溉水質安全;對於農田水利會改制之人員工作權保障與資產利用亦已完善規劃,請農委會務必再深化農田水利體制改革的政策論述與溝通,除加強對農民及各農田水利會員工宣導,強調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全國農民可獲得更好的灌溉服務,水利會員工權益亦受法律保障。 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讓社會瞭解農田水利公共化對農業、社會的重要性,進而支持農業政策改革。 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法草案係除依立法院107 年1月. 17 日通過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規定,將農田水. 利會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於草案中規範。

  6. 農委會依法擬訂農田水利法 (草案),期待立法通過開創農田水利事業嶄新時代. 發布日期:109-05-20. 發布機關:農委會. 關於媒體報導近期部分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反對農田水利會改制並提出改制係將水利會資產沒收剝削會員選舉權開民主倒車應暫停審議農田水利法 (草案)等意見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會改制係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第3項規定該會依法擬訂農田水利法 (草案)以規範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 該法案規定成立作業基金,下設17個分基金,分別承受17個農田水利會之資產,並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他機關若有需使用基金土地,須辦理有償撥用,資產處分收益留存基金,不用繳庫,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維持水利會資產使用性質,絕非沒收資產。

  7. 因應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機關後由農田水利署推動執行農田水利政策為統一事權並兼顧河防安全與公共利益需求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係配合農田水利政策改由農田水利署依農田水利法規定推動執行刪除本法相關規定以明事權另增訂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之案件倘廢止許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之虞得不廢止改令限期改善以兼顧河防安全及公共利益需求。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8.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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