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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2.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3.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57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5、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灌溉水質 ...

  5.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灌溉水質基準值之管制項目.ODT 附表二、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ODT

  6. 參、 結語. 為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已公告施行,就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制度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農田水利設施許可變更、拆除及修復管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許可申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許可銜接其他排水管線或構造物許可、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接受非農田排水排放審核許可管理、灌溉水質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等農田水利事項,建立相關規範,賦予農業主管機關執行農田水利事業之公權力,對於農田水利妨礙、違反灌溉水質者,農業主管機關可主動裁罰,藉以強化灌溉管理,並提高灌溉水質維護效能,健全農業安全生產體系。

  7.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10.12.23【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900831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條;並自 農田水利法 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06035799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 25 、 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 第三項、 第五條 第二項、 第八條 第二項、第 十二 條第二項、第 十三 條第四項、第 十四 條第三項及第 十六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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