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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於今(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修正,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停止期間,落實司法正義. 我國刑法設有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制度,亦即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因逃匿而遭通緝或案件因其他法定原因停止偵查或停止執行或未能繼續執行者 ...

  2. 通緝,則從犯罪開始,必須要逃過三十七年半以上,才有免受判刑的可能。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行刑時效 ),也就是說犯罪經裁判確定後,如果經過 一定時間不執行,那麼國家對於行為人的行刑權也會因而消滅。

  3. 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4. 2018年11月25日 · 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是正義與現實情況間的妥協,如果法律沒有設計追訴權時效,可能:高冤案率、追訴成本高;法安定性破壞;追訴犯罪可能弊大於利。

  5. 二十九 經通緝之受刑人利用郵政劃撥繳納罰金,於劃撥通知到達後,經 調卷審查無誤者,解庫手續與撤銷通緝,應同時辦理之,不得因 等待辦理解庫手續而延緩撤銷通緝,撤銷通緝案件特多時,得集 中發布撤銷通緝公報,分行各有關機關。

  6. 2023年3月5日 · 刑法下的時效有分兩種,「追訴權」以及「行刑權」。 所謂的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 已經過追訴權的案件,即便行為人已經逮捕、證據確鑿,檢察官還是應該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還是會做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而行刑權,則是被告被法院判決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卻經過一定時間沒有執行,就不能再對被告處罰。 行刑權的時效因刑罰執行、或依法應該停止執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不能繼續執行、或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就停止計算。 (相關內容可參考: 江鎬佑|追訴權時效 )

  7. 暫行新刑律兼採時效中斷及停 止制度,並以追訴權之行使為中斷事由,嗣舊刑法及現行刑法,均因 時效屢次中斷,不易完成,而將時效之中斷制度廢止,又未將追訴權 之行使行為列入停止之原因以內,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提起公訴,自訴 以及於審判進行中之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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