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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1月25日 · 舉例來說,A在2018年1月1日犯竊盜罪(竊盜罪最重本刑是5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時效為20年),且在2020年1月1日經傳喚不到而發布通緝,此時追訴權時效就會停止,且在2026年9月1日停止的時效就會繼續(20年的1/3是6年又8個月),而一

  2. 行刑權時效除因刑的執行而會停止進行外,如有依法應停止執行,或是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或是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也一樣停止進行。 但停止原因繼續存在的期間,如達到. - 1 - 上述期間的四分之一的話,也會視為消滅而繼續進行。至於行刑權時效期間,也是要從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一併計算, 台南地方法院 陳志成法官. 相關法條:刑法第80 條至第85條. - 2 -

  3. 2022年4月11日 · 大明是車禍的受害人,可以對於肇事加害者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記得一定要在告訴期間六個月內,也就是車禍發生後的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提出,車禍發生在111年4月1日,所以,大明最慢要在111年9月30日前提出刑事告訴,符合刑事訴訟法追訴期規定,才能讓檢察官追究肇事加害者的刑事責任,藉此保障自己的權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刑事訴訟法追訴期是指告訴期間,例如車禍的過失傷害罪需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若刑事訴訟法追訴期超過六個月,將以不起訴處分處理,也無從追究刑事責任。

  4. 一 檢察機關於通緝被告或受刑人之前,應先查明被告或受刑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特徵、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緝書並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查卷逐項詳確填載,不 得未經詳查率行通緝,其不知真實姓名僅知綽號者 ...

  5. 刑事訴訟法第232及233條規定,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提起告訴;或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在不違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下提出告訴。

  6. 2023年3月5日 · 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 已經過追訴權的案件,即便行為人已經逮捕、證據確鑿,檢察官還是應該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還是會做出 ...

  7. 暫行新刑律兼採時效中斷及停 止制度,並以追訴權之行使為中斷事由,嗣舊刑法及現行刑法,均因 時效屢次中斷,不易完成,而將時效之中斷制度廢止,又未將追訴權 之行使行為列入停止之原因以內,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提起公訴,自訴 以及於審判進行中之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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