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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市遊民之安置、輔導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由市政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 社會局:遊民之查訪、安置、轉介、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 等事項。

  2. 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3. 台灣遊民 指的是在 台灣 無家可歸和在外流落街頭之人,依據各級政府單位對遊民的定義及相關法規,可以分為以下數種:. 「社會救助法」第17條:「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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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遊民定義、就業輔導措施、居 住安排協助及防止不當驅趕等四 面向,檢視我國遊民現況、服務 措施及法規限制 專案報告 報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 月21 日

  6. 遊民為更生人,得轉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提供出獄後輔 導及各項福利服務。 遊民經常聚集場所環境維護及場地管理權責事項,由各該管理

  7. 本部已於103年6月13日召開「研商修正 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草案暨遊民居住權益會議」,並達成共識修訂本範例。 附件下載 遊民輔導自治條例範例函頒文.pdf

  8.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遊民之查報,除由民眾通報外,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及本市各區公 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應主動查報;醫療機構遇有遊民病患時,應主 動通報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