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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 第 35 條

      第 35 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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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查詢.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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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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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章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條號查詢.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18-1 條第 1~5 項、第 3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 ...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18-1 條第 1~5 項、第 3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4. 所有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104.5.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5.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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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 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 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

  8.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4 日 制定77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5 日公布 1.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6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五十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57 年 5 月 1 日 施行. 中華民國 58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14, 75條. 增訂第76至78條. 原第76條及第77條分別遞改為第79條及第80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 月 27 日公布 2.總統(58)台統(一)義字第 735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75 條條文;並增訂第 76~78 條條文原 76、77 條改為 79、8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4 年 7 月 11 日 修正全文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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