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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2.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3. 人民團體之罷免,應以紙本或電子罷免票擇一為之,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罷免人姓名列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第 7 條

  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 本法原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更為現名。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我國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最重要之法律規範,自民國69年5月14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適用,已為我國民主政治奠定良好之選舉法制基礎。

  6.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總統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 法規體系:.

  7. 2016年5月13日 · 中國國民黨乃於連署期間於立院提案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入「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限制,不與12月3日的省市長暨省市議員選舉合併投票,並將門檻「1/3以上投票,同意票多於反對票」上修為「1/2以上投票,同意票超過1/2」。

  8. 內政部於今(13)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防杜黑金介入選舉、罷免規範,健全競選、罷免活動及改進選舉作業,同時配合相關法律的制定或修正進行通盤檢討,以建立優質的選舉環境。. 內政部表示,這次的修法 ...

  9.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57年8月16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9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09年12月29日。 考量後疫情時代來臨及我國網路使用率逐年增長、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現行人民團體僅能以紙本辦理選舉、罷免實有檢討之必要性,以期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政策,提升各人民團體選務效能,並能確實回應社會各界對於簡化選務工作之期待。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10.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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