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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一條或第三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

  2. 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3. 贈與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贈與財產,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而贈與人並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情形時,各受贈人應對各該次贈與之未申報、漏報或短報行為,按其受贈財產之比例在受贈財產範圍內負繳納稅款及利息之責。

  4. 2.中華民國70年11月20日財政部(70)台財稅字第39764號令修正發布第7、8、11、31、46、48、49 條條文;刪除第 10、12、14、52條條文;並增訂第10-1、10-2、52-1條條文. 3.中華民國85年4月17日財政部(85)台財稅字第 850194361號函修正發布第7、10-1、10-2、11、13、26、27、28 ...

  5. www.ntbna.gov.tw › download › 6ff1a53a4c74405e8349cac2a9c15041遺產及贈與

    台財稅第780347600 (民國79 年02 月01 日):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說明:二、被繼承人李 於70年間死亡時,有4 筆土地登記為其與他人共有,嗣於75 年3 月21日經法院判決確定 ...

  6.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二年九月五日訂定發 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7. 遺產及贈與稅. Q1:自111年起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 Q2: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Q3: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Q4: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Q5:不動產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Q6: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Q7: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Q8:遺產土地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Q9: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Q10:遺產稅及贈與稅得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更新日期:2023-10-31.

  8.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 ...

  9. 被 繼 承 人 在 國 外 之 遺 產贈 與 人 在 國 外 之 贈 與 財 產 , 依 本 法 第 一 條 或 第 三 條 規 定 應 徵 稅 者 , 得 由 財 政 部 委 託 遺 產贈 與 財 產 所 在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10.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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