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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第 22 條. 受雷部針體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設置環境有使銅棒腐蝕之虞者,其銅棒外部應施以防蝕保護。 第 23 條. 受雷部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 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應使用外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

  2.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第 21 條.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 ...

  3. 最大的差別在於測試標準,1995 年版主要只有要求測試先發閃流測試,但到了2011年版,必需要經過一般測試(general tests) ,機械測試(mechanical tests) ,環境測試(environmental conditioning),電流測試(current withstanding test) 與先發閃流測試(Early Streamer Emission)。. 先發閃流型避雷針必須 ...

  4. 概述. 接地之目的有為求安全, 也有為求電路安定,在此就接地目的將接地可分為電力系統的接地、設備接地、 避雷系統用的接地、 電子系統用的接地、陰極防蝕用的接地、 防止靜電災害用的接地、接地故障檢出用接地及等電位化用之接地等。 因電力系統故障、雷擊突波等而產生之異常突波電流, 為使接地系統能迅速洩放,則接地系統的接地阻抗必須愈低愈好,所引起的大地電位湧升也就愈低。

  5.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6.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建築物、煙窗、塔、油槽、危險品倉庫或其他構造物之避雷設備及其附件之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避雷針. 1.2.2 支撐架. 1.2.3 避雷導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61 章--接地.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5202 C1051 地線及中性線色別及端子符號通則. CNS 12872 A2246 建築物等用避雷設備(避雷針) 1.4.2 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7. 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離開一公尺以上。 但避雷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間有靜電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十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 三、避雷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置二條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裝一條,其超過部分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之距離儘量平均。 四、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五、接地電極須用厚度一點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零點三五平方公尺,或使用二點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或可使總接地電阻在十歐姆以下之其他接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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