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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怠於處理時,實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邀集有關機關(構)、實施者及相關權利人協商處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三、都市更新計畫:指依本條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得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 ...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 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相關解釋令函.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第 3 條. 依都市 ...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各界關注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法案,內政部長劉世芳感謝朝野各黨團及委員的支持,經過立法院會議討論獲致高度共識,在短時間內即通過修正法案。
《都市更新條例》為 中華民國 (臺灣)有關 都市更新 的條例,簡稱《都更條例》,其法律位階屬特別法 [1]。 依據 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的統計,2000年起,即有以該條例為適用條例的建案送交主管機關核准,到2020年年底為止,全臺灣核定重建事業案已累積至751件,總面積達242.70公頃。 整建維護事業已核定至150件。 [2] 法令實施狀況. 维基文库 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都市更新條例. 在台灣,更新條例的 中央 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設有都市更新組,專責處理都市更新業務;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就實務言,更新條例及其細則內文劃分了公辦程序與自辦程序兩者。 政府辦理(公辦)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