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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

  2. 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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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加入書籤 筆記 相關法規 沿革

  5.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原由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施行,於八十八年間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行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七次修. 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 因考量目前我國金融. 服務較為欠缺之鄉、鎮,多位於偏鄉地區,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 動普惠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業於偏遠地區設置分支機構,惟因部分臺灣省. 轄鄉街計畫住宅區劃設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不足,不利金融業者於偏遠. 地區設置,是以放寬住宅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即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 構管理辦法所定之分支機構)面臨道路之寬度限制,另考量「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有關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及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帶.

  6.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50410137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 、第10條、第15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第29 條、第29條之1、第30條之1、第32條條文. 第 條 ※ 此法規共有 35 筆法條。.

  7. 臺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土地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2. (廢止) 倉儲設施於工業用地容許使用審核及管理作業規定 3. (廢止) 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處理要點 4. (廢止) 臺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

  8.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10753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 、第25條至第27條、第29條之 1、第31條、第34條之3;增訂第32條之2、 第34條之4、第34條之5.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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