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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

  2.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3.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加入書籤 筆記 相關法規 沿革

  4.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原由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施行,於八十八年間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行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七次修. 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 因考量目前我國金融. 服務較為欠缺之鄉、鎮,多位於偏鄉地區,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 動普惠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業於偏遠地區設置分支機構,惟因部分臺灣省. 轄鄉街計畫住宅區劃設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不足,不利金融業者於偏遠. 地區設置,是以放寬住宅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即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 構管理辦法所定之分支機構)面臨道路之寬度限制,另考量「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有關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及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帶.

  5. 本網頁提供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的全文,說明都市計畫的目的、範圍、種類、審查、執行等,有助於相關單位及民眾 ...

  6.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50410137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 、第10條、第15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第29 條、第29條之1、第30條之1、第32條條文. 第 條 ※ 此法規共有 35 筆法條。.

  7. 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現行法規) 第八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 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8. 2024年1月17日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9. 2024年1月17日 · [修正] 第十五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 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 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

  10.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為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作為實施臺灣省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普惠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業於偏遠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依現行規定住宅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惟因部分臺灣省轄鄉街計畫住宅區劃設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不足,不利金融業者於偏遠地區設置。 是以放寬住宅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面臨道路寬度限制。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依考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暨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帶來之人流及車流,為避免交通問題,故以面臨道路寬度十公尺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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