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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立醫事放射所:.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之醫事放射師。. 二、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執業或自行開業,其場所輻射安全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准予登記之醫事放射師或醫事 ...

  2. 依本第四條規定請醫事放射師證書、醫事放射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事放射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或醫用放射線技術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3. www.6laws.net › 6law › law醫事放射師法

    醫事放射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04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200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 19 、 38 、 4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 、 21-1 、 53-1 條條文. 3‧.

  4.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5. 醫事放射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四條(保持整潔安寧) 醫事放射所應保持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6. 醫事放射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6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3 日公布 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04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2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10, 19, 38, 41條. 增訂第20之1, 21之1, 53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200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9、38、4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21-1、5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6至8, 10, 21之1, 22, 34, 36至38, 40, 46, 49, 53, 57, 58, 61條

  7.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6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3 日公布 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04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2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10, 19, 38, 41條. 增訂第20之1, 21之1, 53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200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9、38、4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21-1、5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6至8, 10, 21之1, 22, 34, 36至38, 40, 46, 49, 53, 57, 58, 61條.

  8.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 ...

  9.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放射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者,得充任醫事放射師。. 中華民國國民於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得依本法請領醫事放射師證書,充任醫事 ...

  10. 醫事放射師法.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醫事放射所. 第十八條(醫事放射所之申請設立程序及設置標準之訂定) 醫事放射所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始得為之。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有關機. 關定之。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醫事放射所之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立醫事放射所: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之醫事放射師。 二、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執業或自行開業,其場所輻. 射安全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准予登記之醫事放射師或醫事. 放射士。 前項第一款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並. 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 但於本法公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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