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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建立符合本準則規定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以下稱運銷系統),並維持其有效性。 販賣業者應決定與執行運銷系統所需之流程,並監控該流程之實施,對運銷系統之相關活動應予以規範及記錄,確保醫療器材於市場流通之品質。

  2. 醫療器材GDP相關法規公告或函. 醫材GDP符合性檢查申請作業.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GDP)常見問答集. 醫療器材運銷許可證明書申請. 醫療器材運銷許可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GDP)之業者名單. 醫療器材GDP運銷許可遺失補發. 歷年說明會及 ...

  3. 本署將於今(113)年持續辦理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相關法規說明會及業者輔導活動詳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4.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就產品之儲存運銷服務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5.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準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 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就產品之儲存、運銷、服務、人員配置 ...

  6. 2022年1月9日 · 一、實施對象. Q1-哪些醫療器材業者需要申請GDP符合性檢查?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始得批發輸入或輸出。 另依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91107544號公告 (以下簡稱GDP公告),已公布應取得運銷許可之45個品項,故領有該45品項許可證及其授權輸入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申請GDP符合性檢查,並取得運銷許可,始得執行批發、輸入或輸出作業。

  7.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4條已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就產品之儲存運銷服務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8.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4條已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就產品之儲存運銷服務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且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前項準則規定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後,始得批發、輸入或輸出。

  9.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全文共三十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規範範圍及參照之國際標準。 (第二條) 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建構、委託及變更之要求。 (第三條至第五條. ) 三、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文件之管理要求。 (第六條至第八條) 四、販賣業者管理階層責任之要求。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五、運銷資源管理包括人力、設施及環境等管制規範。 (第十二條至第十. 四條) 六、顧客溝通及採購流程之要求。 (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七、產品追溯之要求。 (第十八條) 八、產品防護之要求。 (第十九條) 九、監管與量測設備之管制要求。 (第二十條) 十、監測、調查、分析及改進運銷系統之規劃與執行要求。 (第二十一條. 至第二十九條) 法規異動.

  10.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進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檢查經認定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規定者核發運銷許可未符合者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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