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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回收之醫療器材市售品及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國製造: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 二、國外輸入:即行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醫療器材商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

  2. 2021年4月28日 · 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4-28 | 更新日期:2021-04-2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3317號. 附件:如文. 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附「醫療器材回收處理 ...

  3.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另開新視窗) 2023-03-13 5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另開新視窗) 2023-03-13 共 5 筆資料, 第 1 / 1 頁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預告法規沿革區 食藥闢謠專區 食藥膨風廣告專區 ...

  4.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立法理由〕. 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第一項)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

  5.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醫療器材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 ...

  6. 辦法回收之醫療器材市售品及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國製造: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

  7. 2021年4月28日 · 醫事機構及醫療器材商,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依法認定或製造許可廢 止之日起,停止醫療器材輸入、製造、批發、零售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8. 2021年4月28日 · 本辦法回收之醫療器材市售品及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國製造: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 沒入銷燬之。 二、國外輸入:即行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 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9. 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全文共十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一條) 二、回收作業分級之規定。 (第二條) 三、回收作業完成期限之規定。 (第三條) 四、醫療機構與醫療器材商應配合回收作業事項,及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 處置方式之規定。 (第四條) 五、地方主管機關應通報回收資訊予中央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資訊對. 外公開之規定。 (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回收作業程序,及其. 程序內容之規定。 (第七條)

  10. 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另開新視窗) 2021-04-28 10 訂定「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另開新視窗) 2021-04-28 共 17 筆資料, 第 1 / 2 頁 下一頁 最末頁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預告法規沿革區 食藥闢謠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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