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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修具放射性之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者之技術人員,除得聘僱具前項資格之一者外,亦得聘僱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放射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維修

  2. 2021年5月1日 · 此外,所有技術人員自登記之日起,每年應接受8 小時繼續教育訓練(包括第11條所列「醫療器材相關法令」、「醫療器材品質管理」及「醫療器材違規案例解析」3種類別之課程)。

  3.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 販賣業者,應視醫療 ...

  4.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異動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5.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問答集 2021-04-30 2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聘僱 懶人包 2021-04-26 3 受託法人團體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申請書 2021-04-22 共 3 筆資料, 第 1 / 1 頁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

  6.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7. 醫療器材管理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九0000 四0二一號令制定公布,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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