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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右邊三條帶,代表「愛、親、節水」,藉以鼓勵民眾愛護資源, 親近河川、湖泊、水庫,並共同推動節約用。 三、 藍色代表水質純淨清徹,得之不易,務當珍惜。

  2. 經濟部水利署為鼓勵消費者選用水產品,落實全民效率節水並促進業界研發省水器材,於87年1月13日頒訂「省水標章作業要點」,全力推動省水標章制度,符合產品規格之產品即頒發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消費者認明省水標章選購合格省水器材,即能在不影響原

  3. 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省水標章,指中央主管機關用以標示產品符合用水量標準或可節省水量比率之圖樣。 省水標章圖樣與使用規定如附圖。 第 三 條. 法人、團體、個人生產或銷售附件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 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第 四 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十八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第 五 條.

  4. 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省水標章,指中央主管機關用以標示產品符合用水量標準或可節省水量比率之圖樣。 省水標章圖樣與使用規定如附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法人、團體、個人生產或銷售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 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第 4 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十八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5. 本署再次呼籲全民有水當思無水之苦,一起共同落實節約用水,民眾只要認明省水標章,即可輕鬆環保、節水又省水費,更多省水標章產品資訊,可至下方相關連結「省水標章管理系統」查詢。

  6. 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省水標章,指中央主管機關用以標示產品. 符合用水量標準或可節省水量比率之圖樣。 省水標章圖樣與使用規定如附圖。 第三條. 法人、團體、個人生產或銷售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 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第四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十八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 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 會團體。 第五條. 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各.

  7. 省水標章圖樣分為金級省水標章及普級省水標章,普級以藍色標準色 (PANTONE :色票號碼 312C )單色印刷,金級以金色標準色(PAN- TONE:色票號碼 729M )單色印刷,但廠商得視產品包裝不同而調整

  8. 管理辦法」,其中省水標章圖樣正式區分為「金級省 水標章」及「普級省水標章」2 種,目前11 項省水 標章產品中,針對「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

  9.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總說明. 配合自來水法( 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以推廣使用省水器材,使民眾易於生活中採取節水措施,同條第二項規定省水標章之核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廢止、撤銷、銷售與裝設之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落實本法上開規定,爰擬具「省水標章管理辦法」,計二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 省水標章之定義、圖樣、使用規定、使用範圍及其申請人與使用人之定義。 ( 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應檢具之文件。 (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審查之方式與期限規定。 ( 第六條至第八條) 四、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准駁規定及其程序。 ( 第九條及第十條)

  10. 經濟部水利署為鼓勵消費者選用水產品,落實全民效率節水並促進業界研發省水器材,於87年1月13日頒訂「省水標章作業要點」,全力推動省水標章制度,符合產品規格之產品即頒發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消費者認明省水標章選購合格省水器材,即能在不影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