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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 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 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但 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 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 編號者為限。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2. 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3. 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如何處理?. (9712) 更新日期:110-04-23.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收回收執聯;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 但買受人為營業人 ...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5.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開 立 發 票. 退 貨 或 折 讓 內 容聯 字年月日式 軌退出或折讓號 碼. 品名. 數 量. 單 價.

  6.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7. 一、 本共一式四張,可用複寫或影印(請於右邊自行填上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第四聯)。 二、 開立後請原進貨人在正下方蓋上發票章(四聯都要)。 三、 開立後一、二聯交原銷貨人申報,三、四聯交原進貨人申報。

  8. 1.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2.交易日期:西元年-月-日。 3.原開立銷貨發票單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名稱、營業所在

  9. 1.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2.交易日期:西元年-月-日。 3.原開立銷貨發票單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名稱、營業所在地

  10. 1.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2.交易日期:西元年-月-日。 3.賣方營業人統一編號:欄位名稱「賣方統編」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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