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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第 4 條
申請許可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但其所設立之長照機構有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商各機構 ...
為維護住宿式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照護品質,與維持機構穩定經營機制,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服務法)第22條明定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皆需由法人設立。. 對於新設立或有符合長照服務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者,即私立住宿 ...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組織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於三十日內依其組織章程成立董事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
法規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公布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第 4 條. 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 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第 一 節 通則. 第 5 條.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申請許可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但其所設立之長照機構有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商各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條長照機構法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置監察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如下: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監察。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人集會時,由常務監察人召集。
2018年1月31日 ·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 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第四條(管理及監督)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中 華 民 國107年 1 月 3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29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第 四 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二章 長照機構法人. 第一節 通 則.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法人 (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 第 4 條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其他同質性之長照機構法人合併之;其合併後法人之長照機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應符合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