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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毀損者,並應檢附原設立許可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108 年12 月31 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592號令公告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

  3.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總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 四 六四三九一號令公布,為落實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申請要件、負責人資格 ...

  4. 長照機構提供社區式長照服務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者,除僅提供家庭托顧服務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其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顧及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無障礙環境及特殊需要。

  5.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所定書表一覽表. 書表編號1 至10: 依據衛生福利部106 年9 月26 日衛授家字第1060800936 號函。. 書表編號11 至13: 依據衛生福利部106 年12 月1 日衛授家字第1060801375 號函。.

  6. 長照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長期照顧服務之用。 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專用。

  7.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總說明. 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為布建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 以下簡稱長照)服務資源,本法第二十二條增列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設立提供機構 ...

  8.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歷史沿革. 立法總說明. 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為. 布建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資源,本法第二十二條增. 列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設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 之長照機構,排除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之規定,為保障渠等學校設立長. 照機構之品質,並反映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實施以來實務運作之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年齡,修正個人設立之長照機構,申請人. 應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確保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據本法第二十.

  9. 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 1. 各類長照機構之分類.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 條規定,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居家式. 居家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社區式. 機構住宿式. 家日庭間托照顧顧. 規 小 團. 模 體. 機 多 家. 能 屋. 受照顧者提供全時照顧服務. 綜合式. 設有前開2種以上服務. 2. 長照機構設立流程. 社區住宿長照機構分二階段設立,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地勘察,維護長照機構設立品質. 向. 設立許可. 備齊文件後. 30日內. 地方. 申請. 實地勘查. 政府. 地方政府會同. 提出申請.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10. 申請於原住民族地區籌設或設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以外之長照機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檢附之建築相關證明文件,得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