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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數量詳列進口報單,並附申請書證件,聲明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復運出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

  2. 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機器、設備、器材、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應繳或追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或記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3. 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 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4.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關稅法施行細則. :::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59)台財字第 10667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61)台財字第 6271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62)台財字第 060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一日行政院(62)台財字第 3787 號令修正發布. 第 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63)台財字第 9241 號令修正. 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65)台財字第 3093 號令修正發. 布.

  5.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關稅法施行細則. :::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11 月 24 日.

  6. 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數量詳列進口報單,並附申請書證件,聲明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復運出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

  7.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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