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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 ...

  2. 四、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 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第 12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

  3. 關稅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91010875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4.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5. 第 六 章 執行. 第 60 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 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61 條.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 ...

  6. 細則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或 海關進口稅則 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7.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9101087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91010491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2、41、4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8.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關稅法施行細則. :::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59)台財字第 10667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61)台財字第 6271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62)台財字第 060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一日行政院(62)台財字第 3787 號令修正發布. 第 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63)台財字第 9241 號令修正. 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65)台財字第 3093 號令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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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關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列各種免徵關稅之案件,其營業稅亦比照免徵。 三、 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進口之貨物,未依規定復運出口,應補徵進口稅捐者,亦應以原進口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時代為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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