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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二項之裝箱單及其他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之。 前項文件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未補送者,該進出口貨物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者,依據或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前項得申請更正之項目、期限、審核之依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17 .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二項之裝箱單及其他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之。 前項文件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未補送者,該進出口貨物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者,依據或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前項得申請更正之項目、期限、審核之依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 ...

  4. 法第17 條第1 項所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 一、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入許可證、產地證明文件。 二、查驗估價所需之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

  5. 17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 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 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6. 報關業者因進出口報單申報錯誤,違反關稅法相規規定,於海關核定應驗貨物、通知事後稽核、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受委任或主動依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查核屬實准予更正者,免罰。

  7.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I 本法第17條第1項所稱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 一、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入許可證、產地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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