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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8 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

  2.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第三十三及前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36

  3.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凡申請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進口案件,授權海關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貨物係基於專利權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者,其租賃或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 如因事實需要,得由進口人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超過3年。 又其租賃及使用期間,不論單計或併計,均不得超過行政院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二)新式機器設備,係由進口人在購用前先按租賃或借用方式試用,以決定購買與否者,其試用期間不得超過1年,並不得申請展延。 (三)價格高昂之貨物,僅須短期使用而無購置必要者,其租賃或使用期間以1年為限。

  4. 財政部核釋「關稅法第38條有關申請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進口案件,授權海關審核之規定. 張貼於 法令新知 (2015年) |.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台財關字第1041005295號. 一、凡申請按 租賃 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進口案件,授權海關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貨物係基於專利權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者,其租賃或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 如因事實需要,得由進口人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超過3年。 又其租賃及使用期間,不論單計或併計,均不得超過行政院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5. 關稅法第38條規定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該租賃費或使用費如納稅義務人申報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

  6. 第 38 . 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應將其直接卸入港口碼頭或航空站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存儲。 二、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失、變質或損壞貨物清單兩份,送由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管理貨物人員副署後,逕送海關駐貨棧人員初步檢查,將其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分別詳細註明並簽章,一份存查,一份轉送海關報關業務主管單位附入該運輸工具進口艙單內備查。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進口報單內將該貨物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聲明,以憑核對。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7. 2023年11月13日 · 一、海關緝私條例337第38條39及第53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一)關稅法第15條第1款、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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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稅法 38 現行條文: 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 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 估定之。

  9. 第38條 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 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 估定之。

  10. 關稅法第38條規定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該租賃費或使用費如納稅義務人申報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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