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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2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 ...

  3.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 ...

  4. 廠商依關稅法第30(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規定或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增註免稅規定並持有免稅證明文件者,同意免徵關稅。

  5. 第 1 條. 本細則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 ...

  6. 依關稅法52條或以暫准通關方式進口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免稅規定者免徵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22 日

  7.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2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

  8. 展覽品通關辦理手續為何?. 法令依據:進口展覽物品通關作業要點及關稅法第52條規定。. 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另配合展示所須使用之供擺置或為襯托展覽品特色需要進口 展示座(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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