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38 . 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 但估定之租賃費或使用費,每年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依第一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除按租賃費或使用費繳納關稅外,應就其與總值應繳全額關稅之差額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 第一項貨物,以基於專利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或因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為限。 第一項租賃或使用期限,由財政部核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3.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 ...

  4. 38 . 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應將其直接卸入港口碼頭或航空站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存儲。. 二、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失、變質或 ...

  5. 關稅法第38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41005295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6. 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該租賃費或使用費如納稅義務人申報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

  7. 關稅法|第38條|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 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 估定之。. 但估定之租賃費或使用費,每年不得 ...

  8. 一、凡申請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進口案件,授權海關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貨物係基於專利權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者,其租賃或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 如因事實需要,得由進口人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