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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1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2. 51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3. 第 51 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

  4. 關稅法|第51條|免稅.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 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但以在原 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 限。 前項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第一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 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六 個月為限。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

  5. 配合關稅法第 51 64 條、第 95 條及第 96 條條文,修正本部發布相關解釋函令如附表,並 附修正對照表。:::

  6. 2024年6月4日 · 核釋個人跨境網購賠償調換進口貨物,得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1號. 一、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 ...

  7. 法規名稱: 關稅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10003928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財政部: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電話總機: 23228000 傳真電話:23219758. 系統版本: 113.06.21. 系統更新日期: 113.06.27. 本系統法規內容若與政府公報內容不同,以政府公報內容為準; 本系統各稅解釋函令內容若與「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內容不同,以後者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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