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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1 .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前項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第一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六個月為限。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2.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 ...

  3. 關稅法|第51條|免稅.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 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但以在原 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 限。 前項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第一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 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六 個月為限。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

  4. 2024年6月4日 · 核釋個人跨境網購賠償調換進口貨物,得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1號. 一、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得依 ...

  5. 51 .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6. 2023年6月19日 ·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因部分項次貨物品質規格不符,經賣方同意退換貨物,向該關申請賠償調換補運進口免稅,惟其申請文件或說明不完備,嗣經該關通知補正後,始為核准。. 爰該關再次重申,進口人申請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 ...

  7. 配合關稅法第 51 64 條、第 95 條及第 96 條條文,修正本部發布相關解釋函令如附表,並 附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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