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其他人也問了
陪產假可以請幾天?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規定為何?
請產假可以退勞健保嗎?
產假包含假期嗎?
懷孕期間可以申請請假嗎?
2021年6月4日 · 受僱者小孩出生日期為111年1月15日,若受僱者於111年1月10日起開始請「陪產假」5日至111年1月14日,因陪產假自111年1月18日起修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並由5日增加為7日,爰該受僱者至111年1月24日止,依法可另享有2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規定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更新日期:2022-10-19. 一、 勞動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性 ...
-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規定為何?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 ...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 MOL
配合本法陪產假規定項次及請假日數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民 ...
-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規定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勞工的「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可請幾天?均為7天!
- 新手爸爸看過來!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實務常見的狀況
- 勞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雇主可申請補助
- 「友善生養職場環境」新制總整理
現行制度中,勞工如懷孕,女性勞工和其配偶可享「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原規定「產檢假」5日、「配偶陪產假」5日,依據「少子女化新對策」衛福部所規劃新增的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產檢假由5日修正為7日(薪資照給),增加2日之薪資由政府補助,由公務預算支出。此外,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定將產檢假日期由現行5天增為7天,原「陪產假」則擴大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同樣由5天增為7天,自111年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提醒您:若雇主未遵循法定義務,將可開罰2萬到30萬元,並將採「名譽罰」方式公布姓名。
Q:「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的規定,是指「陪產檢假」7日,「陪產假」也有7日、合計14日嗎?
Ans:不是唷,是「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總共7日。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之新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
Q:有規定7天「陪產檢及陪產假」多久之內要請完嗎?
Ans:有規定,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如係為陪伴配偶產檢,應於配偶妊娠期間請休,如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休。
Q:7天的「陪產檢及陪產假」我想以「小時」為單位請休,可以嗎?
Ans:可以的! 勞動部指出:「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可選擇『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勞工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其假期「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56小時計給。但是要請特別注意:一旦勞工選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可任意變更。
勞動部也同時說明: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同時也明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應照給。 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有關薪資補助相關申請表單,雇主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專區」項下之「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下載。 此外,針對勞工可因育兒需求減少、調整工時規定,有鑒於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工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經過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因育兒需求減少調整工時(如減少工作1小時、調整工作時間)。 另外,為鼓勵勞工與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三讀條文同步通過刪除原《性別工作平...
※ 特別注意:以上措施考量雇主人力配置,勞工應「提前預告雇主」,以因應企業經營的人力調配。 友善的職場生養育兒環境,除了仰賴政府的法規修訂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職場中的每一份子都能用體諒、關心、互助的精神,才能一起營造「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不僅能減輕職業父母蠟燭兩頭燒的負擔,也能讓職場氛圍更溫馨正面哦!
2022年10月19日 · 更新日期:2022-10-19. 一、 勞動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有關雇主申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 (以下簡稱本補助)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 ...
2 天前 · 因應懷孕婦女產檢次數增加政策,《性平法》在111.1.18修正,將有薪「產檢假」從5天增加為「7天」;而配偶原先只能請陪產假,也修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也是從5天增加為7天,配偶可以在7天的額度內選擇請陪產檢假或陪產假,陪伴照顧即將懷孕的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2015年1月15日 ·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配合本法陪產假規定項次及請假日數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一、配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 。 二、受僱者因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