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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產假(媽媽)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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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6月4日 · 受僱者小孩出生日期為111年1月15日,若受僱者於111年1月10日起開始請「陪產假」5日至111年1月14日,因陪產假自111年1月18日起修改為「產檢及陪產假」、日數並由5日增加為7日,爰該受僱者至111年1月24日止,依法可另享有2日「產檢及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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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 ...

  3. 2015年1月15日 ·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

  4.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

  5. 2 天前 · 因應懷孕婦女產檢次數增加政策,《性平法》在111.1.18修正,將有薪「產檢假」從5天增加為「7天」;而配偶原先只能請陪產假,也修改為「產檢及陪產假」,天數也是從5天增加為7天,配偶可以在7天的額度內選擇請產檢假或陪產假,陪伴照顧即將懷孕的

  6. 2.產檢假、產檢及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產檢及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 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 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 時)。

  7. 若受僱者申請「產檢及陪產假」係為「產」,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申請。 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8. 配合本法陪產假規定項次及請假日數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一、配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將陪產假更名為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 。 二、受僱者因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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